(一)工厂拆迁资产补偿1、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所一般以租赁方式取得。出租土地分为出租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结,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望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在拆迁法规中,拆迁补偿对象是房屋和国有土地上的附属物,对于拆迁法规没有统一的规定,对于空地或净地的补偿。其它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确、不透明的现象大量存在,使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合理补偿。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时,要对其进行保护的地方,请有关部门予以注意。2、对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对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以有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由于历史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可以通过实际测量确定。房产、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上海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低于标准的,按补偿单位的最低补偿价格计算。并且按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设备重置成新价设备搬迁安装费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械设备分为两大类:一是可移动设备;二是不可移动设备;可移动设备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该费用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性损失费用包括迁移机械精度降低,不合格产品增加。对不能搬迁的设备而言,拆除将导致设备废弃,因此,结合其形成和重置价格,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格,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加新补偿。
(二)工厂拆迁费用补偿1、停产停业损失因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合适”的标准,什么是“合适”、它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补偿,在什么情况下是“不能”赔偿,该条例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标准、依据往往由市一级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文件,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都是一大遗憾。期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对停产停业损失作出更加明确、明确的规定,以促进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而上海市则采用“按房屋面积计算”的方法,即被拆迁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集体土上房屋150-350元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这一计算方法虽然简便易行、清晰明了,但它并不分经营情况如何、经营业务如何、厂房所在地理位置如何,仅以300-400元的范围限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未免也是一种缺乏公平公正的计算方法。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我们认为应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盈利情况等进行个案评估,以保证公平的实现。2、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设备,应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拆迁所造成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是拆迁造成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予以补偿。3.解雇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对拆迁造成的人员安置补偿费用,法律和政策文件中没有详细规定,属于拆迁双方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除如果导致员工离职,则应根据与员工的具体劳动合同、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根据拆迁政策所产生的奖励费用,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费用的多少,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情况确定,也可以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协商确定。应该注意的是,当被拆迁厂房的业主和使用人分开时,应向实际使用拆迁厂房的承租人支付奖励费,这已由政策文件规定,也是合理的做法。现实生活中,如果工厂面对被征收的厂房,土地、房屋、设备复位、工厂停产停业、设备搬迁安装等等,都要成为政府征收厂房如何补偿的内容。因此,如果政府征收厂房,业主应对政府建设给予扶持,同时我们也应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获得合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