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所形成的租赁关系(不包括原租户性质),拆迁应实行货币补偿。房屋拆迁人按货币补偿金额向被拆迁人支付;同时,按该金额的80%对原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