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财产清单能不能作为认定物品损失的依据?家里房屋被拆迁,室内什么物品会作为损坏依据赔偿给您?行政主体找来的评估公司,在征收时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评估,形成的财产清单,是不是可以作为损失赔偿的证据呢?对于这个问题,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以案说法来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河南某县开始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并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收文件。该县行政主体将本案的当事人刘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虽然在进行房屋拆除之前,评估机构将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在拆除房屋之后,刘某便提起了相应的诉讼,该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有没有相应的赔偿依据?

县行政主体认为,在拆除之前评估公司对刘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可以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在房屋清除时管委会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妥善的存放,可以归还。那么我们来看下,县行政主体的答辩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屋内物品财产损失是可以进行归还的。那么评估报告也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是在经过最高院再审的过程中,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的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本案中刘某被强拆房屋时的物品损失,该县行政主体虽然提交了管委会制作的物品清单,但是该清单上并没有制作时间和刘某的签字确认,所以对于刘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屋内的物品相应的证据是不足的。而且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房屋进行的评估作出的评估报告,也是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作出的。所以也不能够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依据。

所以,结合整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在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主体部门作出了财产清单,但是该财产清单也是需要我们行政相对人确认签字,认可该清单上的物品是我们当事人的物品。这时候的财产清单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一个依据。否则的话,这样的财产清单是不能够作为赔偿屋内物品的证据。

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如果在遇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会存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或毁坏的时候,我们也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将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房屋的结构拍照录像保存证据,这样在如果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灭失后,我们也会有相应的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不是到时候对簿公堂过程中,我们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任凭对方去说。虽然说对方单独做的财产清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我们行政相对人、我们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的去做好自己能做的一些工作,一些证据的保全工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