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设备拆卸式安装补偿(主要针对大型或精密生产设备);
3、搬迁费用(设备、生产原料、基础设施、可拆卸的地面附件等);
4、解聘员工安置补偿费用;
5、因拆迁而造成的其他无形损失(导致无法完成定单等)的违约赔偿金;
6.奖赏与补助;
7、自建房的复建补偿费用;
8.对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差额补偿;
9、其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