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 人的价值 ,由具有 相应 资质 的房地产估价 机构 按照 房屋 所有权证 的规定 ,按照 房屋征收 评估 办法 确定 。 被征收 人可以 选择 货币 补偿 或选择 房屋产权 调换 。 被征收 人选择 产权 调换 的,负责 征收 的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 提供 用于 产权 调换 的房屋 ,并与被征收 人计算 、结清 所征房屋 价值 与调换 房屋 价值 之差。 适用于 产权 调换 房屋 价值评估的时间点,应与被征收 房屋评估 时间点一致 。 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 征收 ,为产权 调换 提供 多种 房源 ,安置房 的产权 必须 清晰 ,符合 国家有关 质量安全 标准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