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纠纷一般属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一方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状况,直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为止。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间之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之纠纷,由乡一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上述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协商:当事人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一般原则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行政处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所谓“处置”,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其职责,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行政裁决。这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力的运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两个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比如,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不了的,超出其处理权属的,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将土地纠纷分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和土地转让纠纷两大类。一般的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对赔偿事宜等作出规定。若协商不能达成,则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据向当地法院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