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征收房屋前的收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有关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征收合法房屋而遭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征收房屋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时间等因素确定。在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同类房屋平均税后利润额或同类房屋租金。对于停产关闭,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六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停工停工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即被征收人的直接利润损失,而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能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有预期收益损失、财务成本和违约损失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