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城市 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 》,拆迁补偿 标准 在其第三章 对拆迁补偿 和安置 作了详细说明 ,具体 拆迁补偿 标准 如下 :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 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 对被征收 人给予 的补偿 包括 :
①所征收 房屋 的价值 补偿 ;
②对征收 房屋 造成 的搬迁 、临时 安置补偿;
③由于 征收 房屋 造成 的停产 停业 损失 补偿 。
2、市、县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制定 补助 和奖励办法 ,对被征收 人予以 补助 和奖励 。 经评估 确定 的被征收 房屋 价值 有异议 的,可以 向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 申请 复核 评估 。 房地产 价格评估专家 委员会 对复核 结果 有异议 的,应当 予以 确认 。
3、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 应当 独立 、客观 、公正 地开展 房屋征收 评估 工作 ,任何 单位 和个人 不得 干涉 旧城 改建 、征收 个人住房 ,被征收 人选择 在改建 地段 进行 房屋产权 调换 的,任何 单位 和个人 不得 干涉 因旧城区 改建 、征收 或征收 个人住房 的选择 而进行 的产权 调换 。
4、被征收 人对补偿 决定 不服 的,可以 依法 申请 行政复议 或提起 行政诉讼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