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