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之和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条例,已在2013年3月26日的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