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 主要表现 在两个 方面 ,一方面 是经济损失 ,即由于 停产 、停业 而使 被拆迁人 丧失 盈利 机会 ;另一方面 是由于 拆迁 而产生 的费用 :例如 停产 停业 期间 员工 的工资 、福利 、各种 保险 等社会 基金 。 公司 因拆迁 而倒闭 ,职工 解散 后安置 费用 等。 应由被征收 人提供 证据 ,并在证据 的基础 上与被征收 人共同 协商 确定 ,而无需 专门 委托 评估机构 进行 评估 。 在房屋征收 活动 中,停产 停业 损失 的补偿 有下列 几种 :
(1)设备 、仪器 、制成品 、半成品 或商品 的转移 和运输 费用 ;
(2)设备 、仪器 、搬迁 过程 中损坏 和重新安装 调试 费用 ;
(3)在成品 、半成品 或商品 迁移 过程 中发生 损坏 的费用 ;
(4)工人 (包括 离境 人员 )在停产 停业 期间 的工资 、福利 、各种 保险 等社会 基金 ;
(5)对职工 在征收 破产 、解散 后的安置 费用 、经济补偿 ;
(6)为某一 特定 作业 环境 而设计 的装潢 损坏 的费用 ;
(7)重办 或更改 生产 、经营许可证 的费用 ;
(8)由于 房屋租赁 关系 解除 而造成 的租金 损失 ,以及 对房屋 承租人 的违约 赔偿 或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