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中被征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征补条例将二者合二为一,统称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另外在企业拆迁中还会有一些实际的损失,比如员工的安置费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损失的等,另外根据企业选择的安置方式的不同。所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自有产权的企业拆迁补偿整理成两个公式:
1、自有产权企业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计算公示为:补偿金额=土地区位补偿价 房屋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 附属物及设备损失及重置成新费 设备搬迁安装费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标准) 奖励和补助 其他无形资产损失;2、自有产权企业拆迁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金额的计算公示为:补偿金额=安置房与原房屋之间差价补偿 设备搬迁安装费 临时安置费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营业面积×每平米补偿标准) 奖励和补助 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