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证的年审不一定要进行,需依据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确定。如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每年进行年审的,应按要求执行,如错过年审需要补办年审;如果是行政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需要年检,也没有合同上的有效判决书可以保留。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