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先作一个原则性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在程序上无需公众申请自动续期,针对这一点理论业界已达成共识不存在争议。但关于续期时是否需要缴纳相关费用,此次尚属首次提出。

3、对于具体续期缴费的方式,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对于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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