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期限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土地使用者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享有部分地权。该处分权规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的土地上的地上建筑及其它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对于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不得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闲置土地。使用土地的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尽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只是字面上的差异,但其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在很多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城镇内的土地,所需材料、手续较为复杂,而农村集体土地则不能买卖、转让和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