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住房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和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转让。按市场价购入房屋改房或经济适用房进入市场后,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办理出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如果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原土地,或者拆迁安置房按照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50%收取。

相关法条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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