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划拨方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转让申请。使用人如需转让土地使用权,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证明文件,向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阶段为办理转让手续办理阶段。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转让,应与申请人共同协商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土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出让合同。
3、第三阶段是注册阶段。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