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取保候审 即将 期满 ,执行 机关 应当 在期限 届满 十五日 前书面通知 决定 机关 ,由决定 机关 作出 解除 取保候审 或者 变更 强制措施 的决定 ,并于期限 届满 前书面通知 执行 机关 。 在收到 决定 机关 关于 解除 取保候审 决定 或变更 强制措施 的通知 后,执行 机关 应当 立即执行,并将执行 情况 及时 通知 决定 机关 。 在取保候审 期间 ,取保候审 人没有 违反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 ,没有 故意 重犯 的,在取保候审 、变更 强制措施 或执行 刑罚 时,县级以上执行 机关 应当 制作 《退还 保证金 通知书 》,通知 银行 如数 退还 保证金 ,并书面通知 银行 。 申请 退回 保证金 的,执行 机关 应当 及时 向被取保候审 人宣布 退还 ,并书面通知 其到银行 领取 退还 的保证金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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