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 虽不满 两周岁 ,但母亲 患有 久治不愈 的传染病 或其他 严重 疾病 ,子女 不宜 与其 同住;
(2)子女 虽然 不满 两周岁 ,但母亲 有不符合 抚养 条件 的义务 ;
(3)子女 尽管 未满 两周岁 ,但由于 其他 原因 ,子女 不能 与母亲 一起生活;
(4)由于 绝育手术 或由于 其他 原因 丧失 生育能力 ;
(5)子女 随生活 时间 延长 ,生活环境的改变 明显 不利于 子女 健康成长 ;
(6)没有 其他 子女 ,但另一方 有其他 子女 ;
(7)双方 抚养 子女 的条件 基本上 相同 ,但子女 在单独 与祖父母 一起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 要求 并有能力 帮助 子女 照顾 子女 的;(8)十周岁 以上 的子女 主动 要求 和父亲 一起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