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实践 中经常 提出 增加 抚育费 的情形 ,这种 要求 变更 的主体 是子女 。 儿童 抚养费 的变更 ,不涉及 原离婚协议 或判决 ,因此 ,应另诉。

支付 抚养费 的一方 出现 下列 两种 特殊 情形 时,可以 提出 减少 或免除 抚育 费用 :

①养育 子女 的一方 再婚 ,另一方 配偶 愿意 支付 继子女 的一项 或全部 费用 时,他方承担 的抚育费 可以 减少 或免除 。 但是 ,如果 继父 或继母 不愿意再负担 或无力 再支付 这笔 费用 ,对有给付 义务 的一方 的生父 或母亲 ,则按照 原来 的金额 继续 给付 ;

②在某新情况下确有 实际困难 的,有给付 义务 的一方 不能 给付 。 但是 ,此种 减免 也是有条件 的,待其情况 好转 ,有给付 能力 时,应及时 恢复 给付 。

请求 变更 的主体 是抚养 子女 的一方 ,即男女 当事人 在民政部门 登记 离婚 ,当时 以其中 一方 抚养孩子,另一方 不负担 或负担 部分 抚育 费用 ,经过 数年 之后 ,抚养 子女 的一方 又向法院 提起 要求 对方 负担 抚育费 的诉讼 ,人民法院 应予 受理 ,并根据 原告 申诉 的理由 ,经调查 了解 双方 经济 状况 有无 变化 ,子女 生活费 和教育费用 是否 确实 有必要 ,因此 作出 变更 或维持 原协议 的判决 。

相关法条

引用资料: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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