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 行为 在我国 ,侦查 行为 既包括 侦查人员 依法 进行 的专门 侦查 活动 ,也包括 为防止 现行犯 、犯罪嫌疑人 继续 犯罪 、逃跑 、毁灭 证据 或自杀 等而采取 的强制措施 。 按照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我国 侦查 行为 制度 ,应当 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 、询问 证人 、被害人 、勘验 、检查 、搜查 、扣押 物证 、鉴定 、通缉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等。

2、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 ,是指 侦查 机关 经侦查 ,认定 案件 事实 已查清 ,证据 确实 充分 ,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 是否 犯罪 ,是否 应当 追究 刑事责任 而决定 终止 侦查 ,依法 对案件 作出 处理 或提出 处理意见 的一项 诉讼 活动 。

3、补充侦查 是指 公安机关 或人民检察院 按照 法定程序 ,在原有 侦查 工作 的基础 上,对案件 中的部分 事实 、情况 进行 重新 调查 。 补充性 侦查 有下列 三种 程序 :

(1)审查 批准 阶段 的补充侦查 工作 。

(2)在起诉 阶段 审查 补充侦查 。

(3)法庭 审理 阶段 的补充侦查 ,如已由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 审查 后,需补充侦查 时,既可决定 将案件 退回 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 ,也可决定 自行 侦查 ,必要 时可要求 公安机关 协助 。 但对于 人民检察院 自行 调查 终结 的案件 ,需要 补充侦查 的,则不能 退回 侦查 机关 补充侦查 。 而在审判 中,如果 对案件 的情况 不了解,就不能 审理案件 ,这就是对人民 不负责任 的表现 。 对违法者 ,要对违法者 进行 侦查 ,在掌握 了证据 后,可以 对其进行 检控 ,对违纪 人员 要依法 惩处 ,同时 要认识 到自己 的错误 。

相关法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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