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 不予立案的决定 不服 的,可以 采取 下列 救济 措施 :

一、申请 复议 。

原告 如果 不服 ,可以吗 ? 请求 复议 。 作出 不予立案决定 的,应当 向公安机关 提出 复议 申请 。 复审 申请 应在收到 不予 立案通知书七日 内提出 。 申请 时须 说明 应当 立案 的理由 。 在接到 申请 后七天 内,公安机关 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 投诉 人。

二、复核 申请 。

原告 对复议 决定 仍不服 的,可以 在收到 复议 决定书 之日起 七日 内向 上一级 公安机关 申请 复核 。 公安机关 收到 复核 申请 后七日 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 撤销 不立案 决定 的,下级 公安机关 应当 执行 。

三、向检察院 申诉 。

对于 公安机关 不予立案决定 不服 的,可以 向同级 检察院 申诉 。

检察机关 有权 提出 不予立案的理由 。 对于 不立案 的情况 、依据 和理由 ,公安机关 应当 在接到 检察院 的通知 后七日 内书面 答复 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 立案 后,应当 将立案决定书 复印件 送达 人民检察院 。

警方 仍然 认为 不应 立案 ,检察院 认为 应当 立案 的,检察院 有权力 通知 公安机关 立案 。 接到 检察院 通知 后,公安机关 在十五日 内立案 ,并将立案通知书副本 送达 人民检察院 。

对失踪人口 案件 ,必须 在他人 失踪 一天 以上 后才能 报案 ,这类案件 只要 是向当地 公安机关 举报 ,一般 就会 立案侦查 。 如果 在侦查 过程 中发现 人员 失踪 是由其家属 故意 为之 ,那么 向公安机关 报案 的行为 ,则属违法 。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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