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的案件 ,检察机关 在取保候审 期限 届满 十五日 前,负责 执行 的公安机关 应当 通知 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人民法院 在取保候审 期限 届满 前,应当 作出 解除 取保候审 或者 变更 强制措施 的决定 ,并通知 公安机关 执行 。 检察机关 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 采用 保证金 担保方式 取保候审 ,没有 违反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规定 》,没有 故意犯罪 的,人民检察院 解除 保释 后,应当 通知 公安机关 退还 保证金 。 那么 ,保释 期满 后是否 会被捕 ,取决于 人民检察院 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