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九 十四条 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采取 强制措施 不当 的,应当 及时 撤销 或者 变更 。 该条款 是指 法院 、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 均有权 变更 或撤消 已采取 强制措施 的决定 。 在我们 看来 ,这是 适应 案件 不同 进展情况 所作 的变通 规定 。 应该 说,这项 规定 是比较 恰当 的。 保释 的撤销 或变更 的表述 方式 及理由 主要 有以下 几种 :
1、不应 追究 刑事责任 。
二、取保候审 期限 届满 。
3、采取 取保候审 决定 不当 的。
4、被逮捕 的被告人 身患 重病 、生活 不能 自理 ,采取 取保候审 不致 发生 社会 危险性 的。
5、被逮捕 的被告人 ,案件 不能 在法律规定 的期限内 审结 。
6、被逮捕 的被告人 正在 怀孕 或哺乳 自己 婴儿 的妇女 ,采取 取保候审 而不会 发生 社会 危险 。
7、被逮捕 的被告人 ,第一审 人民法院 判处 管制 或者 宣告 缓刑 以及 单独 适用 附加刑 ,判决 尚未 发生 法律效力 的;
8、已被逮捕 的被告人 ,在第二审 人民法院 审理 期间 ,被告人 被羁押 的时间 已经 到第一审 人民法院 判处 的刑期 的;
9、已被逮捕 的被告人 ,因司法鉴定 未完成 的案件 ,法律规定 的期限 届满 。
10 、嫌疑人 、被告人 死亡 的;取保候审 的被担保人 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是被担保人 ,既然 不存在 担保 对象 ,取保候审 也就失去了 存在 的前提 和意义 ,当然 也应当 予以 撤销 。
11 、担保人 死亡 、重伤 或有其他 丧失 担保 能力 情形 的。 担保人 是取保候审 的义务 主体 ,保证人 资格 的存在 以其具有 保证 能力 为前提 ,如果没有 或者 丧失 保证 能力 ,则保证 义务 的履行 成为 事实上 的不可能 ,取保候审 也就相应 地予以 变更 。
12 、公安机关 提请逮捕 后,检察机关 不批准逮捕 ,案件 需要 复议 、复核 的,或者 移送起诉 后,检察机关 决定 不起诉 ,需要 复议 、复核 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