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 权利人 应当 向原土地 登记 机关 报告 ;

2、土地 权利 人在 土地 登记 机关 规定 的媒体 上声明 其土地 证书 灭失 ;

3、土地 权利人 应提交 申请 补办 土地 证书 的申请书 、媒体 上的声明 原件 ;营业执照 副本 、组织 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身份证明 和身份证 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 身份证 复印件 ;原权源资料 等;

5、填写 土地 登记 申请书 、土地 登记 审批表 、实地 勘察 ;

5、经审核 ,属补发 之列 的,土地 登记 机关 应作出 补发 公告 ,自公告 之日起 30 日内 无异议 的,予以 补发 。

6、单位 领导 批准 、签字 、盖章 ;

7、补发 的土地 证书 应注明 补发 的字样 ,并填写 土地 登记卡 、归户 证。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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