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使用权 出让 年限 届满 后,有两种 处理方式 :
1、土地 使用者 申请 续期 在一般 情况 下,政府 应核准 续用。 根据 规定 ,如果 土地使用权 出让 合同 中规定 的使用年限期满 ,使用者 需要 继续 使用 土地 的,应在到期 前一年 提出 续期 申请 续期 ,政府 除根据 社会 公共利益 需要 收回 该幅土地 的,对申请 续期 的,应当 重新 签订 土地使用权 出让 合同 ,并按规定 支付 土地使用费。
2、政府 对土地使用权 无偿 收回 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 出让 合同 中规定 的使用 期限 届满 ,土地 使用者 未申请 续期 或申请 续期 但未获得 批准 的,土地使用权 由国家 无偿 收回 。 按照 规定 ,土地使用权 到期 后,国家 无偿 取得 土地使用权 、地上 建筑物 和其它 附着物 的所有权 。 也就是说 ,国家 在收回 土地使用权 的同时 ,还可以 无偿 收回 对建筑物 、其他 附着物 的所有权 。
《城市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