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 征地补偿费 用的具体 标准 、金额 ,由市、县政府 依法 批准 的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 规定 。
2、土地征用 前3年平均 年产值 的确定 (有关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 标准 ):以当地 统计 部门 审定 的最基层单位 统计年报及物价部门 认可 的单价 为准 。
3、根据 规定 支付 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不能 使需要 安置 的农民 维持 原生活水平的,可以 增加 安置补助费 。 原定 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 的之和不得 超过 前三年 平均 年产值 30 倍的土地 管理条例 ,已在2013 年3月26 日的土地管理法 中删除 。 国家 应当 依法 征收 农民 土地 ,应当 按照 法定程序 ,给予 被征收 人合理 补偿 、补偿 和征收 ,违反 上述 基本原则 的任何 征收 行为 ,均属非法 征收 。 被征收 人可以 通过 拒绝 签订 征地补偿安置 协议 、申请信息公开 、进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等手段 来争取 合法权利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