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 对象 以合法 有效 的房地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 使用证 或建房 批准 文件 计户,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 按户进行 。 2、被拆迁 房屋 的用途 及建筑面积 以房地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 使用证 或建房 批准 文件 记载 为准 。 在征地 公告 中,被拆迁人 已经 取得 了建房 批准 文件 ,并且 新建 了新房 ,对应当 拆除 而未拆除 的旧房 不予 补偿 。 征地 公告 中,被拆迁人 已取得 建房 批准 文件 ,但新房 尚未 建造 完毕 ,被拆迁人 应立即 停止 建房 ,具体 补偿 金额 可由拆迁 当事人 协商 议定 。

对未经 批准 期限 拆除 临时建筑,可给予 适当 补偿 。 违建 、超过 批准 期限 的临时建筑、以及 在征用 公告 后擅自 对房屋 及其 附属物 新建 、改建 、扩建 的部分 ,不予 补偿 。

三、拆迁 住房 的补偿 。

(1)征地拆迁 居住房屋,被征地 的村或者 村民小组 建制 撤销 的,可以 选择 货币 补偿 ,也可以 选择 与货币 补偿 金额 同等 价值 的产权 房屋 调换 。

上款 规定 的货币 补偿 金额 计算公式 如下 :(拆房 重置 单价 加成 新 同区域 新建 多层 商品 住房 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 价值 价格 补贴 )×被拆除 房屋 建筑面积 。 住房 建安 重置 价(房屋 重置 价格 )是指 以估价 时点 为基准 的建筑材料 和建筑技术 ,并在其估价 时点 的价格水平 上,重新 建造 一个 全新 状态 的房屋 的正常 价格 。 被拆毁 的房屋估价 不含 装修 价值 。 简而言之 ,建造 同一栋房子需要多少钱才能 计算 折旧率 。 拆迁房 建安 重置 单价 合并 成新房 ,由建设单位 委托 具有 市房地 资源 局批准 的房屋拆迁 评估 资格 的房地产估价 机构 评估 ;同区域 新建 多层 商品 住房 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 基价 及价格 补贴 标准 ,由建设单位 委派 并公布 。

(2)征地拆迁 居住房屋,被征地 的村或者 村民小组 建制 不撤销 的,应按下列 规定 对未转为 城镇户籍 的人进行 补偿 安置 :

(一)具备 易地 建房 条件 的地区 ,被拆迁人 可在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确定 的中心 村或居民点 范围 内申请 宅基地 新建 住房 ,并获得 相应 的货币 补偿 ;

在未具备 易地 建房 条件 的地区 ,可以 选择 货币 补偿 ,也可以 选择 与货币 补偿 金额 相同 的产权 住房 调换 。 被拆迁人 不得 再申请 新的宅基地 。

本条 第一款 规定 的货币 补偿 金额 计算公式 为:(被拆除 房屋 建安 重置 单价 加成 新 价格 补贴 )×被拆除 房屋 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 使用 新宅基地 所需 的费用 。 根据 国家 和本市 农村住房建设 的有关 规定 ,被拆迁人 申请 宅基地 新建 房屋 的审批程序。

(3)拆迁 居所 ,还应赔偿 拆迁人 搬迁 补助费 、设备 迁移费 、过渡 期间 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并自过渡 期间 逾期 之日起 增加 临时 安置补助费 。

(4)对居住房屋附属 的棚舍 及其 他地上 构筑物 的补偿 ,依照 本市 国家 建设 征地 的财物 补偿 标准 执行 。 (5)土地征用 的农业 人口 安置补助费 、青苗 补偿 、土地补偿 等费用 ,按照 国家 和本市 有关 规定 执行 。

四、拆迁 非住房 补偿 。

(1)拆迁 非居住房屋应给予 货币 补偿 。 拆迁户 以土地使用权 入股 、联营 等形式 与其他 单位 、个人 联合 办的企业 所有 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 的货币 补偿 金额 计算公式 为:被拆迁 房屋 的建安 重置 价 相应 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 费用 。 被拆除 房屋 的建安 重置 价、土地使用权 取得 费用 ,由建设单位 委托 具有 市房地 资源 局批准 的房屋拆迁 估价 资格 的房地产估价 机构 评估 。

(2)被拆迁人 支付 的其他费用 应包括 :

(一)按国家 和本市 规定 的货物运输 价格 、设备安装 价格 计算 的设备搬迁 安装 费用 ;

(二)不能 恢复 使用 的设备 按重置 价格 重新 结算 的费用 ;

㈢由于 拆迁 而造成 的停产 、停业 的适当 补偿 。

(3)除以 土地使用权 入股 、联营 等形式 与其他 单位 、个人 联合 办成 企业 所拥有 的非居住房屋外,以及 其他 地上 构筑物 的补偿 ,按照 本市 有关 国家 建设 征地 的财物 补偿 标准 执行 。

(4)土地征用 的农业 人口 安置补助费 、青苗 补偿 、土地补偿 等费用 ,按照 国家 和本市 有关 规定 执行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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