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权 登记 对宅基地 面积 有没有 限制 ?
将宅基地 登记 面积 标准 分为 两种 情况 :
一是 《土地法 》实施 后,按国土 部门 批准 的面积 登记 发证 。
还有 一种 情况 是在《土地法 》实施 之前 使用 宅基地 ,主要 依据 以下 四条 规定 ,根据 不同 历史时期的规定 ,确定 宅基地 使用权 的登记 面积 。
1.在1982 年2月国务院 颁布 《村镇 建房 用地 管理条例 》之前 ,农村居民 在超过 当地政府规定 的面积 内建房 占用 的宅基地 ,在《村镇 建房 用地 管理条例 》实施 后未经 拆迁 、改建 、翻建 的,可以 暂按 现行 使用面积 确定 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 使用权 。
2.从1982 年2月颁布 《村镇 建房 用地 管理条例 》之日起 至1987 年1月《土地管理法 》实施 之时,农村居民 建房 占用 的宅基地 ,其面积 超过 当地政府规定 标准 的,超过 其面积 的,按国家 法律规定 的标准 ,到一九八二年 一月 颁布 时为止 。 如果 农村居民 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 使用权 超过 当地政府规定 的标准 ,上述 两条 规定 的,可以 在土地 登记 和土地 证书 上注明 超出 标准 面积 的面积 。 今后 分户 建房 或已有 房屋拆迁 、改建 、翻修 或政府 依法 实施规划 重新 建设 时,按当时 政府 规定 的面积 标准 重新 确定 使用权 ,超过 部分 返还 集体 。
3.1987年《土地管理法 》实施 后,农村 村民 建房 占用 的宅基地 超过 当地 规定 的面积 标准 ,按实际 批准 面积 进行 确权 登记 。 超出 标准 面积 的,应在土地 登记薄 、地权证 书记 事栏注明 超出 标准 面积 的面积 ,待分户 建房 或已有 房屋拆迁 、改建 、翻新 、政府 依法 实施规划 重新 建设 时,按有关 规定 处理 ,并按照 各地 规定 的面积 标准 进行 确权 登记 。
4. 未按当地政府分户 建房 规定 分户 的农村居民 ,其现有 宅基地 未超过 分户 建房 总面积 标准 的,可根据 现有 宅基地 面积 确定 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 使用权 。 每一个地区 对宅基地 的面积 规定 不一样 ,实际 的面积 规定 要以当地 出台 的政策 为准 。 二、在农村有两个宅基地 ,两个 可以 登记 发证 吗?
1.如果 由于 继承 原因 而有两个可登记 的宅基地 。 但要 在土地 登记簿 和土地 登记 证明 上注明 “该权利 人为 本农民 集体 的原成员 合法 继承人 ”。
2.《土地法 》规定 一户 只能 拥有 一处 宅基地 ,如果 在调查 中发现 一户 有多处 宅基地 的,仅对一户 进行 确权 登记 ,另一处 只作不登记 。 三、哪些 宅基地 使用权 可以 登记 发证 ?
1.宅基地 使用权 调查 的原则 就是 全面调查。 全面调查是指 所有 的农村宅基地 。 不管 是合法 的还是 非法 的,登记 的还是 未登记 的,争议 的或争议 的,都要 进行 调查 。
2.广大 农民 朋友 使用 的宅基地 ,只要 符合 “权属 合法 、面积 准确 、资料齐全 ”的要求 ,即可 登记 发证 。 四、与邻居 发生 纠纷 ,对方 一直 不确定 双方 的权属 界限 ,能否 申请 宅基地 使用权 登记 ?
这种 做法 分为 两种 :
1.如双方 确有 土地权属 争议 ,调查员 应组织 双方 调解 ,成功 调解 ,就土地权属 争议 原由 书进行 调查 ,并登记 发证 。 未能 达成 调解协议 的,暂不登记 。
2.双方 对土地所有权 无争议 ,因其他 原因 而不合作 ,无故缺席 或到场 但不签字 确认 。 对于 这一 情况 ,我们 也有 规定 ,调查员 可根据 土地权属 来源 信息 和对方 指界确定 边界 ,然后 将现场 调查结果 和违反 合同 的缺席 定界 通知书 送达 对方 ,对方 如对调查结果 有异议 ,则在收到 调查结果 之日起 15 日内 重新 提出 划界 申请 。 这样 确定 边界 之后 ,就可以申请 注册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