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 支付 应属于 个人 的青苗补偿费外,其他费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与有关 乡(镇)村商定 处理 ,用于 组织 被征地 单位 发展 生产 、安排 多余 劳动力 就业 和不能 就业 人员 的生活 补助 ,任何 单位 和个人 不得 挪用 或占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