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 的原则 ,宅基地 使用权 属于 用益权。 土地使用权 的取得 分为 原始取得 和继受取得两个阶段,由于 我国 目前 禁止 宅基地 使用权 的转让 ,只能 原始取得 。 住宅 使用权 的原始取得 是指 宅基地 使用权 在法律 上不以 他人 的权利 和意思 为依据 直接 取得 宅基地 使用权 。 因为 我国 宅基地 使用权 的特殊性 ,其原始取得 的情况 基本上 只有 审批 取得 一种 ,而通过 审批 取得 宅基地 使用权 的前提条件 必须 具备 相应 的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 ,必须 是本集体经济 组织 的成员 或其他 法律 明确规定 可以 取得 宅基地 使用权 的人,城镇居民 、一户 多宅的人,将原有 房屋出售 、出租 或赠与 他人 的农村居民 不得 再申请 宅基地 使用权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