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无权征收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因此,县政府要征收宅基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没有征地批准文件的征收是违法征收。如果县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征收被征收人的宅基地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可知该条例调整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不在该条例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县政府根据该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征收宅基地也是违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