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 ,以划拨 方式 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 转让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 房地产 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 方式 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 不动产 时,应当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审批 。 具有 批准 权限 的人民政府 准予 转让 的,应当 由受让方 办理 土地使用权 出让 手续 ,并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 缴纳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 对土地使用权 采取 划拨 方式 取得 的,在转让 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规定决定 可以不办理 土地使用权 出让 手续 的,转让方 应当 按照 国务院规定将房地产 转让 所得 中的土地使用权 转让 给他人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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