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 的银行存款 和其他 资金 ,人民法院 冻结 的期限 不得 超过 六个月 ,查封 、扣押 动产 的期限 不得 超过 一年 ,查封 、冻结 其他 财产 产权 的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年 。 除非 法律 、司法解释 另有规定 。 申请人 申请 延长 期限 的,人民法院 应当 在查封 、扣押 、冻结 期限 届满 前办理 续行 查封 、扣押 、冻结 手续 ,续行 期限 不得 超过 前款 规定 期限 的二分之一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