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划拨 方式 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 ,未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 ,不得 转让 ,此外 ,还需缴纳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 允许 转让 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应当 办理 土地使用权 出让 手续 ,并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 缴纳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