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 执行 是指 在取得 最终 的、确定 的法律文书 之前 ,为防止 判决 、裁定 不能 执行 或者 难以 执行 、证据 可能 灭失 或难以 取得 而采取 的强制措施 ,以维持 标的物 现状 、确定 和保护 证据 。

(二)保全 执行 包括 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两方面 内容 ,主要是财产保全 。

(三)保全 执行 应坚持 强制措施 与法制教育 相结合 的原则 ,主动 争取 当事人 或有关部门 的配合 、支持 ,注重 社会 效果 ,保持 社会稳定。 对于 涉及 区直 企业 、油田 三大 中直 企、有偿债能力 的企事业单位 ,如学校 、教育 、医疗卫生 等,要慎用 保全措施,保全 执行 情况 应及时 报告 主管 院长 。

(四)由立案庭 或审判 业务 庭组织实施保全 执行工作 。 执行公务 时,法官 必须 超过 两人 ,衣着 整洁 ,举止 文明 ,并按规定 向有关 人员 出示 工作 证件 和公务 证。

(五)保全 执行 必须 依据 保全 裁定 ,按照 法定程序 组织实施。 未经 人民法院 裁定 的,在仲裁程序中申请 财产保全 的,不予 保全 。

(六)当事人 申请 保全 时,应由案件 承办人 审查 保全申请 是否 成立 ,担保 手续 是否 完备 ,符合 保全 条件 的,请示 庭长 及主管 院长 ,同意 后立即 制做 保全 裁定书 。 与此同时 ,保全 费用 核算 ,督促 申请人 缴纳 。

(七)被保全 财产 在当地 时,管理人 应在48 小时 内采取措施 。 如在上述 期限内 未能 采取措施 ,应向院长 和院长 报告 原因 ,经批准 后,可适当 延长 ,但不得 超过 36 小时 。 诉讼 前保全 或者 情况紧急 的,应当 立即执行。

(八)保全 执行 时,承办人 应按法律规定 的时限 向申请人 、被申请人 、义务 协助 人送达 民事裁定书 。 与此同时 ,要及时 将采取 强制措施 的相关 材料 提交 。

(九)情况紧急 时,各部门 应密切配合,迅速 处理 ,可通过 电话 直接 请示 ,事后 由领导 直接 请示 ,审批 手续 等可以 在事后 补充 。 程序 保全 主要 采取 的是财产保全 ,这是 为了 防止 财产转移 现象 的出现 ,从而 给申请人 带来 财产损失 。 当然 ,还有 证据保全 ,但在实践中 还很少 见到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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