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 土地管理 ,维护 土地 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 ,保护 和开发 土地资源 ,合理 利用 土地 ,切实 保护 耕地 ,促进 社会经济 可持续发展 。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 土地 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 和劳动 大众 集体所有制 。 土地 的普遍性 ,是国家所有 土地 的所有权 由国务院 代表 国家 行使 。 任何人 不得 侵占 、买卖 或以其他 形式 非法 转让 土地 。 可以 依法 转让 土地使用权 。 为公共利益 的需要 ,国家 可以 依法 对土地征收 、征用 和给予 补偿 。 国有土地 有偿 使用 是国家 依法 实施 的。 但国家 在法律规定 范围 内划拨 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除外 。 第四条 十分 珍惜 、合理 利用 土地 ,切实 保护 耕地 是我国 的基本国策 。 各级 人民政府 应采取措施 ,全面规划、严格管理 、保护 和开发 土地资源 ,制止 非法 占用 土地 行为 。 第4条国家 对土地用途 实行 管制 。 国家 制定 了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规定 土地用途 ,将其分为 农地 、建设 地和未利用地。 要严格控制 农用地 转用 ,控制 建设用地 总量 ,对耕地 实行 特别 保护 。 上一项 农用地 是指 直接 用于 农业生产 的土地 ,包括 耕地 、林地 、草地 、农田水利 、养殖 水面 等;建设用地 是指 建造 建筑物 、构筑物 的土地 ,包括 城乡 住宅 、公共设施 、工矿 、交通 水利设施 、旅游 、军事设施 等用地 ;未利用地指除农用地 和建设用地 以外 的土地 。 用地 单位 和个人 必须 严格 按照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确定 的用途 使用 土地 。 第5条对全国 土地 的管理 和监督 ,由国务院 土地 行政 主管部门 统一 负责 。 省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 部门 的设置 和职责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 有关 规定 确定 。 第6条任何 单位 和个人均 有遵守 土地管理 法律 、法规 的义务 ,并有权 对违反 土地管理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进行 检举 、控告 。 第7条在保护 和开发 土地资源 、合理 利用 土地 、开展 科研工作 方面 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 给予 奖励 。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