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交易 双方 提出 转让 、受让 申请 交易 当事人 申请办理 转让 手续 的同时 ,还要 提供 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证 、宗地 界址 图、建筑物 产权证明 、法人资格 证明 、委托书 、身份证明 等资料 。 2、市、县国土 资源管理 部门 受理 和审查 申请 后,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对申请人 提交 的申请材料 进行 审查 ,并就申请 地块 的土地用途 等问题 咨询 规划 管理 部门 。 经过 审核 ,申请 地块 的用途 符合 规划 要求 ,且符合 办理 协议出让手续 条件 的,市、县国土 资源管理 部门 应当 组织 评估 ,确定 应缴纳 的土地出让 金额 ,并编制 协议出让方案 。 3、土地评估 市、县国土 资源管理 部门 应当 组织 对申请 转让 地块 的出让 土地使用权 的市场价格 和划拨土地 使用权 权益 价格 进行 评估 ,以基准 期日 为拟出 让时点 。 4、土地出让 价格 确定 ,制定 出让 方案 市、县国土 资源管理 部门 或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 协调 决策机构 应当 根据 土地估价 结果 、产业政策 和土地 市场状况 等,集体决策、确定 出让 方案 ,并制定 出让 方案 。 土地使用权 出让 价款 按以下 方式 核定 :(1)转让 后未改变 用途 等土地 使用 条件 的:应缴纳 的土地出让金 =拟出 让时的出让 土地使用权 市场价格 -拟出 让时的划拨土地 使用权 价格 (2)转让 后土地用途 等土地 使用 条件 的,应缴纳 的土地出让金 =拟出 让时的出让 土地使用权 市场价格 -拟出 让时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 价格 -拟出 让时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 价格 -拟出 让时的土地 使用 条件 下划拨土地 使用权 价格 (2)转让 后改变 用途 等土地 使用 条件 的土地出让 价款 。 经批准 的协议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 资源管理 部门 向申请人 发出 《土地使用权 准予 转让 通知书 》。 通知 内容 包括 :准予 转让 的标的 、原土地使用权 人、受让人 确定 受让人 的要求 、受让人 的权利 、义务 、应缴纳 的土地出让金 等。 6、申请人 在公开 交易 取得 《划拨土地 使用权 准予 转让 通知书 》时,应当 将拟转让 的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 有形 市场 等场所 公开 交易 ,确定 受让人 及成交价 款。 7、签订 转让合同 通过 公开 交易 确定 受让方 和成交价 款后,转让 人应与受让人 签订 转让合同 ,约定 双方 权利义务 ,明确 划拨土地 使用权 转让 价款 。 8、办理 出让 手续 的受让人 应在成交 后10 天内 ,持转让合同 、原土地使用证 、转让 通知书 、转让方 和受让方 身份证明 材料 等,向市、县国土 资源管理 部门 申请办理 出让 手续 。 城市 、县国土 资源管理 部门 应当 按照 已批准 的协议出让方案 、公开 交易 情况 等,依法 收回 原土地使用权 人的划拨 决定书 ,注销 土地 登记 ,收回 原土地 证书 。 有关 土地划拨 ,须经 当地 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 部门 同意 。 根据 当地 经济 状况 及当地 土地 价值 ,并经有关部门 讨论 ,确定 此类 土地 的价值 要求 当事人 缴纳 土地 价款 ,同时 对地上 附着物 进行 相应 的补偿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