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 收回 土地使用权 ,是指 在出让 土地使用权 出让 合同规定 的出让 年限 尚未 届满 的情况 下,让人 终止 出让 土地使用权 ,收回 土地使用权 。 按照 《城市 房地产 管理法 》和《土地管理法 》及其 实施细则 的有关 规定 ,提前 收回 土地使用权 的前提条件 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 公共利益 的需要 ,由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 部门 报原审批 机关 批准 。 (1)为了 公共利益 而使用 土地 。 为了 公众 利益 的需要 ,指国家 为了 经济 、政治 、军事 、文化 、卫生 等建设 需要 使用 的土地 ,可以 收回 其土地使用权 。 (2)为实施 城市规划 而进行 旧城 改建 ,需要 调整 使用 土地 ,随着 城市建设 的加速 ,新的城市规划 的实施 ,需要 对旧城区 进行 大规模 改造 ,需要 重新 调整 和安排 城市 各地区的土地 使用 ,为配合 旧城区 的改建 ,国家 应调整 使用 土地 ,收回 或重新安排 一些 单位 和居民 正在 使用 的土地 。 (3)土地转让 等有偿 使用 合同规定 的使用 期限 届满 ,土地 使用者 未申请 续期 或不批准 申请 续期 的。 (4)因单位 撤消 、迁移 等原因 ,停止 原划拨 国有土地 使用 的。 (5)核准 报废 公路 、铁路 、机场 、矿场 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