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 、司法部门 和其他 行政 执法机关 对报案 、控告 、举报 、投案 、投案 、投案 和自诉人 的起诉 等材料 进行 审查 后,根据 各自 的管辖 范围 ,认为 有犯罪事实 并需要 追究 刑事责任 时,决定 将其作为 刑事案件 进行 侦查 或审判 的诉讼 活动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