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 在立案 前查封 、扣押 、冻结 财产 ;不能 查封 、扣押 、冻结 与案件 无关 的财产 ;认定 与案件 无关 的,应当 在三天 内予以 解除 、返还 ;查封 、扣押 、冻结 涉案 财物 ,应当 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及其 所扶养 的亲属 保留 必要 的生活费用 和物品 ,减少 对涉案 单位 正常 办公 、生产 、经营 等活动 的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