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行 金额 或价额 的,每件 缴纳 50 元至500 元。 实施 金额 或价额 不超过1万元 的,每件 交纳 50 元;高于 1万元 至50 万元 的部分 按1.5 %缴纳 ;超过 50 万元 至500 万元 的部分 ,按照 1%交纳 ;超过 500 万元 的部分 ,按照 1%交纳 ;超过 500 万元 的部分 ,按照 1%交纳 ;对不参加 登记 的权利人 ,人民法院 作出 的判决 、裁定 对参加 登记 的全体 权利人 发生 效力 ,未参加 登记 的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的,按照 本项 规定 的标准 交纳 申请费 ,不再 缴纳 案件受理费 。

相关法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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