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使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使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公众存款被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的数额,按犯罪人承担的全部金额计算。在案件发还之前或之后的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违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所吸收资金能及时清退,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说明非法集资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涉案数额和目的不同,对其定罪量刑会有很大的不同,而拘留只是第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