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 程序 如下 :
1、报案 后,客户 向保险公司 理赔 部门 报案 ;
2、查勘定损 检验 人员 负责 现场 查勘 、检验 工作 ;
三、签署 、审核 索赔 文件 ;
四、理算 复核 ;
5、产险 部审批 权限 内的索赔 案件 由主管 理赔 的经理 审批 ;
6、赔偿 完毕 。 第七十二条 规定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接到 交通事故 报警 后,应立即 派交通警察 赶赴现场,先组织 抢救 伤员 ,并采取措施 尽快恢复 交通 。 交警 应对 交通事故 现场 进行 勘验 、检查 并收集 证据 ;为收集 证据 ,可扣留 事故 车辆 ,但应妥善 保管 ,以备 核实 。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应当 委托 专门机构 对当事人 的生理 、精神 状况 等进行 鉴定 。 认证 结论 应由鉴定人 签署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