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犯罪主体 而言 ,行为人 必须 是二人 以上 ,这是 构成 共同犯罪 的前提条件 ,而且 每一 共同犯罪 人必须 都达到 刑事责任 年龄 ,具备 刑事责任 能力 。

(二)从犯罪 的客观 要件 来看 ,每一个共同 犯罪者 都具有 共同犯罪 特征 。 共犯 行为 是指 每一个共同 犯的行为 都指向 同一 犯罪事实 ,相互 联系 ,相互配合 ,相互配合 ,两者之间 存在 着因果关系 。

(三)就主观 要件 而言 ,每一 共同犯罪 人在 主观 上必须 具有 共同 的犯罪 目的 。“ 共同 犯罪故意”是指 每一个共同 犯罪者 之间 通过 意思 联系 ,明知 其共同 犯罪行为 将导致 对社会 有害 的结果 ,决意 实施 共同犯罪 ,期望 或放任 这一 危害 社会 结果 的心理 态度 。 从认识 的因素 来看 ,每一个共同 犯罪者 都必须 认识 到,并非 自己 单独 实施 犯罪 ,而是 与他人 合作 共同 实施 犯罪 ,且明知 共同 危害 社会 的行为 会造成 某种 危害 社会 的结果 ;就意志 因素 而言 ,每个 共同犯罪 人必须 是希望 或放任 危害 社会 结果 。 车祸 发生 后,机动车 管理人员 、机动车 所有人 、承包人 或乘车 人指使 行为人 逃逸 ,致使 受害人 得不到 及时 救助 而死亡 的行为 ,似乎 符合 共同犯罪 的条件 。 就共同犯罪 的主体 条件 而言 ,上述 人员 和行为人 都具有 刑事责任 能力 ,从共同犯罪 的客观 要件 上看,共同 实施 “逃逸 ”行为 。 即,在重大 交通事故 发生 后,上述 人员 唆使 、帮助 肇事者 逃离 事故现场 ,在上述 人员 的唆使 、协助 下,客观 上实施 了“逃逸 ”行为 。 且其共同 逃逸 行为 导致 了受害人 因得不到 及时 救助 而死亡 。 在行为 和结果 之间 存在 着因果关系 ,从共同犯罪 的主观 方面 来看 ,上述 人员 和行为人 明知 已发生 重大 交通事故 。 以上 人员 仍然 教唆 、帮助 行为人 "逃逸 ",主观 上是故意 的;行为人 在上述 人员 的教唆 、帮助 下,"逃逸 "行为 主观 上也是故意 的,也就是说 ,他们 对"共同 逃逸 "行为 主观 上是故意 的。 但是 ,是否 可以 认定 其“逃逸 ”行为 为交通肇事罪 的共同犯罪 呢? 细细地 看,不会 。" 逃逸 "行为 并非 构成 交通肇事罪 的要件 。 换言之 ,交通肇事罪 的“逃逸 ”行为 只在定罪 层上没有 定论 意义 。 共同 逃亡 行为 并非 共同犯罪 ,而是 以交通肇事罪 作为 一种 典型 的过失 危害 公共交通 安全 罪。 在我国 刑法 中,共同 过失犯罪并非 共同犯罪 ,所以 交通肇事罪 没有 同谋 问题 。 交通事故 发生 后,行为人 出于 对“逃逸 ”行为 的共同 故意 ,即行为人 为自己 或他人 逃避 法律 追究 的故意 ,仅以行为人 对“逃逸 ”行为 的共同 故意 ,即认定 其为交通肇事 共同犯罪 的故意 是不 恰当 的。 普遍 的共同犯罪 要求 是当事人 均为故意 ,而对于 交通肇事罪 本身 则属于 过失犯罪,因此 许多人 自然 就不会 认为 交通肇事罪 存在 共同犯罪 。 但是 事实上 ,在交通肇事罪 中可能 有指示 司机 逃逸 的情形 ,对此 ,有可能将其认定 为共犯 ,我国 司法解释 也对此 分别 作出 了规定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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