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欠条 是在被逼迫 的情况 下写 的,则不具有 法律效力 ,但是 法庭 在审理 时,应看 对方 是否 能够 证明 欠条 是在被强迫的情况 下写 的。 在证据 面前 ,法官 要辨别 真伪 ,在这 一过程 中,除了 对证据 本身 的检验 之外 ,主官 的判断 也是判定 判决 的重要 因素 ,即自由心证 。 自由心证 ,是指 证据 的取舍 和证明 力的大小,法律 预先 不作 规定 ,而由法官 、陪审员 根据 内心 确信 自由 判断 ,形成 确认 。 我国 法律 上并没有 明确规定 自由心证 ,但司法 实践 中普遍存在 。 被逼迫 写下 的欠条 ,是否 能成为 有效 的证据 ,实际上 是由法官 的主观 判断 决定 的。 当案件审理 接近 尾声 ,法官 还未做出 判决 时,根据 民事诉讼法 中关于 举证责任 的规定 ,承担 举证责任 的一方 要证明 相应 的事实 。 一方 当事人 如能证明 欠条 是被强迫书写 的,则该欠条 无效 ;如不能 证明 ,则应承担 不利 的诉讼 结果 。
《民法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