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收入 的,按实际 减少 收入 计算 。 无固定收入 和无收入 的,按上年度 事故 发生地 职工 年平均工资 标准 计算 。 不能 确定 的,可以 根据 医疗机构 的证明 或法医鉴定 ,不能 确定 的,可根据 受害人 的实际 损害 程度 和复原 情况 等确定 。
1、固定收入 ,是指 在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工作 的人员 在规定 时间 内领取 的,但由于 因交通 意外 而延误 工作 而丧失 的合法收入 ,如工资 、奖金 、津贴 、特殊工种 等。 通常 情况 下,单位 出具 的收入证明 和工资表 是有效 的,其奖金 是按上一年 单位 人均 奖金计算的,超过 了奖金税 起征点 的起征点 。 应注意 的是,个人独资 、合伙 等私营企业 以及 财务 状况不佳 的公司 出具 的证明 ,特别 是证明 病人 的“固定收入 ”高于 前一年 职工 年平均工资 3倍以上 的收入证明 ,不到 单独 作为 认定 依据 ,则需结合 税务机关 出具 的证明 。 如果 受害者 无法证明 其最近 三年 的平均收入 状况 ,则可参照 被诉法院 所在地 相同 或相似 行业 上一年 职工 平均工资 计算 。
2、无固定收入 包括 两类 :一是 农村 村民 从事 农、林、牧、渔生产 ;二是有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 或者 有关部门 ,在一次 交通事故 发生 前从事 某种 劳动 ,其收入 可以 维持 本人 正常 生活 ,包括 承包 经营户 、城乡 个体工商户 、打工者 (散工 、短工 、临工 )、家庭劳动服务 人员 等。 全部 按照 上一年 发生 事故 的地点 的年平均工资 计算 。
3.确定 误工 日期 。 按照 最高法院 《关于 贯彻执行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第143 条“误工 日期 ,应按照 医疗机构 出具 的证明 或法医鉴定 ”的规定 ,误工 日期 应由病人 的住院 天数 和出院 后治疗 医院 出具 的证明 ,由病人 的住院 天数 和出院 后治疗 医院 出具 的证明 的当日 开始 计算 ,由医疗机构 出具 证明 的当日 起算,遇国家 法定假日 期间 的计算结果 为准 。 无正当理由 拒不出院 或无相关 证明 擅自 休养 的,不计 误工费 。 对交通事故 致患者 致残 的,由专家 鉴定 小组 出具 《交通事故 技术 鉴定书 》后,不计 误工费 ,不计 误工费 。
4、病人 依法 从事 第二职业 的,其实际 减少 的收入 ,应给予 合理 补偿 。 自身 没有 劳动收入 ,病人 系未成年人 等要求 赔偿 误工费 的,不予 支持 。 5、离退休人员 误工费 的计算 。 在这方面 ,国家 现行 法律 并未 明文规定 ,部分 地方法院 在《指导意见 》中有相关内容。 根据 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害赔偿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规定 ,受害人 是另谋 职业 的离退休人员 ,对因误工 造成 的收入 减少 有区别对待 :法律 、政策 明确 认可 的,按照 实际 减少 的收入 予以 赔偿 ;法律 、政策 未明确 认可 ,也未明令禁止 的,参照 原在岗 工资标准 予以 赔偿 ,但按照 新的收入 标准 予以 赔偿 。
6、《条例 》的规定 与最高法院 的《若干意见 》存在 某些 差异 。 前一种 已经 按上述 标准 计算 了,后一种 则规定 :受害人 误工费 的赔偿标准 ,可以 按照 受害人 的工资标准 或实际收入 来计算 。 受害者 为承包 经营户 或个体工商户 的,其误工费 的计算 标准 ,可参照 受害人 在一定 期限内 的平均收入 酌定 。 最高人民法院 《若干意见 》规定 ,赔偿标准 高于 《条例 》。 鉴于 条例 只是 国务院 颁布 的一项 行政法规 ,因此 ,人民法院 在确认 该项 赔偿额 时,可以 根据 民法通则 和最高人民法院 的《若干意见 》予以 审理 。 与此同时 ,医院 也应注意 ,部分 省市 高级人民法院 对该赔偿 金额 的计算 有专门 的规定 。
7、误工费 赔偿 金额 =误工 时间 ×收入 标准 (病人 因误工 而减少 的固定收入 )综合 以上 所说 的交通事故 ,如果 涉及到 受害人 无法 工作 ,则必须 赔偿 误工费 ;对于 误工费 的赔偿标准 ,要看 当事人 是否 有固定收入 ,这两者 的算法 是有区别 的,而受害人 必须 拿出 相关 的证据 来证明 自己 的工资 状况 ,这样 才能 更好 的得到 补偿 。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