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 收费 以公共服务 为主 ,包括 公共 设备 、设施 的日常 运营 、维修 维护 、绿化管理 、保安 、保洁 等,不论 业主 是否 实际 入住 ,即使 房屋 空置 ,也要 缴纳 相应 费用 。 物业 共用 部分 与物业 所有权 有密切联系 ,物业服务 企业 对于 共有 部分 的管理 与维护 ,物业费 的缴付 义务 对全体 业主 来说 是平等 的,否则 ,物业服务 关系 的稳定性 和确定性 将被打破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物业服务 纠纷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六条 规定 ,物业服务 企业 已按照 合同 约定 及相关 规定 提供 服务 ,业主 仅以未享受 或者 无需 接受 相关 物业服务 为抗辩 理由 的,不予以 支持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