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 收费 以公共服务 为主 ,包括 公共 设备 、设施 的日常 运营 、维修 维护 、绿化管理 、保安 、保洁 等,不论 业主 是否 实际 入住 ,即使 房屋 空置 ,也要 缴纳 相应 费用 。 物业 共用 部分 与物业 所有权 有密切联系 ,物业服务 企业 对于 共有 部分 的管理 与维护 ,物业费 的缴付 义务 对全体 业主 来说 是平等 的,否则 ,物业服务 关系 的稳定性 和确定性 将被打破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物业服务 纠纷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六条 规定 ,物业服务 企业 已按照 合同 约定 及相关 规定 提供 服务 ,业主 仅以未享受 或者 无需 接受 相关 物业服务 为抗辩 理由 的,不予以 支持 。

相关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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