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 要件 骗取 出口退税 罪侵犯 的对象 ,是国家 出口退税 管理制度 和国家 财产权 。
(二)客观 要件 骗取 出口退税 罪在客观 方面 表现 为以虚假 报出口 等欺骗 手段 骗取 国家 出口退税 ,数额较大 。 税务 欺诈 以退税 为前提 。 在中国有 两种 退税 形式 ,即一般 退税 和出口退税 。 普通 退税 是指 由税务机关 错误 地使用 税率 或纳税人 申报 错误 ,或国家 税收政策 调整 等,造成 多征或误征 ,并将多征或误征 的税款 按规定 退还给原纳税人 ,以及 按照 规定 提取 代征 代扣 税收 的手续费 、集贸市场 税收 和按照 税收管理 制度 规定 减免税 的退税 。 此种 退税 属正常 退税 ,如行为人 通过 欺骗 、隐瞒 等手段 骗取 退税 ,属一般 的欺诈 行为 。 因为 税务机关 根据 原来 的征税 凭证 能够 对一般 退税 进行 比较 有效 的监督管理 ,所以 对于 一般 的骗税 行为 只有 处罚 ,数额较大 的可偷税罪 论处 。 与一般 退税 不同 的是,出口退税 是国家 为了 鼓励 出口 ,提高 其产品 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力 而给予 的优惠待遇 ,而不是因为 对纳税人 征收 多征、误征 或减税 等而产生 的退税 ,因此 ,骗取 出口退税 的危害 要大于 一般 的税务 欺诈 。
(三)骗取 出口退税 罪主体 为一般 主体 ,凡达到 刑事责任 年龄 并具备 刑事责任 能力 的自然人 都能构成 骗取 出口退税 罪主体 ,依本节 规定 ,骗取 出口退税 罪主体 应为 一般 主体 。 其单位 主要是具有 出口 经营权 的单位 。 由于 出口退税 实质 上是国家 为鼓励 产品出口 而给予 的财政 资助 ,没有 出口 经营权 的企业 无法 享受 这种 优惠 。 按照 目前 的税法 ,中国 的出口企业可享受 三种 退税 权:
(1)中央 和地方 享有 独立 对外 出口 经营权 的外贸企业 、工业贸易 公司 以及 部分 工业生产 企业 ;
(2)特殊 的出口退税 企业 ,例如 外轮 供应 公司 、对外 承包工程 公司 等;
(3)委托 出口企业。 前者 可直接 申报 出口退税 ,自然 会构成 骗取 出口退税 罪的主体 ;后者 则是后者 ,虽然 委托方 不具有 直接 出口 经营权 ,但其仍有权 享受 出口退税 利益 ,因此 也可以 构成 骗取 出口退税 罪主体 。 而对于 拥有 直接 出口 经营权 的代理人 ,自然 会成为 骗取 出口退税 罪的主体 。
骗取 出口退税 罪主观 要件 具有 直接故意,且有骗取 出口退税 之目的 。 因出口企业工作人员 失误 ,或因产品出口 后因质量 最优等 原因 被退回 ,造成 税务机关 多退税款 的,因没有 欺诈 的犯罪故意,因此 不能 以骗取 退税 的罪名 追究其 刑事责任 ,而只能 由税务机关 责令 出口企业限期 返还 多退税款 ,属于 出口企业失误 的,因没有 诈骗 的故意 。 出口商 骗取 出口退税 的动机 ,一般 是为了 完成 国家 继续 享受 进出口 经营权 所必须 达到 的创汇 任务 ,并从中 赚取 一定 比例 的代理 出口 手续费 。 诈骗 出口退税 罪是指 骗取 国家 出口 退税款 、数额较大 的行为 。 出口退税 制度 ,是国家 鼓励 出口 的一种 体现 ,使出口产品 能以 较低的价格 进入 国际市场 ,从而 更好地 进入 国际市场 。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